一.招生对象及招收人数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考生。2010年拟招收50名。
二、报名
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须到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报名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至30日。报名费按国家规定收取。
三、初试
1、初试时间: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间(2010年1月9日-1月10日);
2、专业学位代码:410200;
3、科目:101-政治理论、201-英语一、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四、复试
复试由深圳大学法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1、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合格资格线”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分数线;
2、所有收到复试通知的考生均须参加本校组织的复试;
3、复试时,法学院对考生的身份和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原件在入学报到时交验),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4、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综合能力面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5、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还须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6、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必须在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7、有关复试时间、地点、程序及其他具体要求可参阅我校于复试前公布的“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规定”。有关信息可登录“深圳大学招生信息网” (https://zsb.szu.edu.cn/)查阅。
五、录取原则:
根据国家下达的2010年招生计划和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六、学制及学习方式:
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实行由学院集体管理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学制为三年。学习方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寒暑假期正常休息。
七、入学时间:
正式录取学生的入学时间为2010年9月。
八、培养费及住宿
1、培养费为4000元/学期,须在每学期注册时缴清。
2、住宿费按照学校统一规定另行收取(每年800-1500元)。
九、毕业及学位授予:
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十、校内待遇及就业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对招收的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按照自筹经费研究生录取和管理,录取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生活补助费)和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毕业研究生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地毕业时就业主管部门协助处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事项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规定》办理。
咨询电话:0755-26535056 仲老师(法学院)0755-26536177 柯老师(招生办)
本招生信息的未尽事宜,以《2010年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